(2019)粤0113民初12629号
刘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及廖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水仙、刘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恒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以下两部分:第一部分系以15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利息;第二部分系以15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恒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