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3民初12332号
李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覃国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2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覃国征偿还借款本金43397.94元及利息(利息以43397.94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覃国征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