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强清7-2号
因经清算组调查,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物资总公司汽车贸易中心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裁定终结广州市花都区物资总公司汽车贸易中心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