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626号
陈文珊: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睿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珊、广州市荔湾区群利电子产品商行、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文珊、广州市荔湾区群利电子产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2.判令被告广州新亚洲国际电子网络科技城有限公司监督被告陈文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陈文珊、广州市荔湾区群利电子产品商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文珊、广州市荔湾区群利电子产品商行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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