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764号
陈海燕:
本院已经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陈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89907.26元(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8778.24元、利息80889.44、滞纳金239.58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行卡贷记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定于2020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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