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846号
黄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汇日翼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4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5.51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为37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9:4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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