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699号
梁建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莲诉被告梁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6000元(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起算至起诉之日,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涂君、梁又千 电话:020-83005819、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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