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632号
韩涛喜:
本院受理原告梁伟旗诉被告韩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韩涛喜立即向梁伟旗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10:2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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