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315号
四川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晏明广与被告四川忠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3民初2315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71190.93元及利息(利息以2271190.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2020年7月24日9时在本院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
经办人:李庆伟、吴帆 联系电话:83006190、8300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