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583号
江小航: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林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小航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小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林和药业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309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30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元,由被告江小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黄少宏、王雅莉 联系电话:83006102、8300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