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780号
何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梅、吴楚文、吴高剑、吴素芬与被告李江然、何志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78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冬梅、吴楚文、吴高剑、吴素芬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二、被告李江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冬梅、吴楚文、吴高剑、吴素芬各项损失合计553290元;三、驳回原告王冬梅、吴楚文、吴高剑、吴素芬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8元,由原告王冬梅、吴楚文、吴高剑、吴素芬负担110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负担807元,被告李江然负担40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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