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执异85号
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北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芝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北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许芝为(2016)粤0114执125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