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5735号
张新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剑诉被告张新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968.45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573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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