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64、866、867号
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梅、张海静、叶进宝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864、866、867号民事判决书。
864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协助原告韩志梅办理涂销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1512房的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协助原告韩志梅办理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1512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866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协助原告张海静办理涂销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1504房的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协助原告张海静办理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1504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867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协助原告叶进宝办理涂销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1406房的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协助原告叶进宝办理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5号1406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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