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95号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48827.07元;
二、被告张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5日起以48827.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但违约金总额以48827.07元为限。);
三、被告张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3407.0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6元,由被告张美玲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张美玲迳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徐红伟,温颖彤 联系电话:83006122,8300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