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24号
何超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超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超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69883.89元;
二、被告何超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2日起以69883.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但违约金总额以69883.89元为限);
三、被告何超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6449.3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何超成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何超成迳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徐红伟,温颖彤 联系电话:83006122,8300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