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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93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梁杏彩信用卡纠纷一案

2020-04-29 17:59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934号

梁杏彩: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梁杏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934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杏彩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663元;二、被告梁杏彩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9年6月13日之前的透支利息3253.59元;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梁杏彩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违约金9282.58元;四、被告梁杏彩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899.78元;五、被告梁杏彩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年费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梁杏彩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