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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728号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荔汽车出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0-04-29 17:5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728号

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荔汽车出租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荔汽车出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本金236095.95元;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编号为(98)穗合银西贷字第98066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三、若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荔汽车出租公司名下的编号为(九八)穗合银西抵字第98066号《人民币借款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广荔汽车出租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在第三项判决不足以偿还原告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96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物资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广荔汽车出租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迳付原告)。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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