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10号
黄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廖继忠诉被告黄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健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廖继忠清偿借款本金315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被告黄健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廖继忠清偿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的利息款18726.2元;驳回原告廖继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廖继忠负担50元,被告黄健强负担1156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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