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民初2973号
吴骏恒、刘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吴骏恒、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297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手续费(手续费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每月600元计算);2、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975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炭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
承办人:杨法官、曾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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