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32号
杨昱:
本院受理原告罗幼香诉杨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罗幼香清还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杨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罗幼香支付借款300000元的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徐红伟,温颖彤联系电话:83006122,8300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