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81号
伍荣:
本院受理原告莫胜斌与被告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伍荣向原告莫胜斌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伍荣向原告莫胜斌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被告伍荣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伍荣向原告莫胜斌支付律师费9600元。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原告莫胜斌负担(受理费原告莫胜斌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伍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莫胜斌)。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涂君、梁又千联系电话:83005819、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