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31号
李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何绮珊与被告李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李丽清向原告何绮珊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李丽清向原告何绮珊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被告李丽清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何绮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原告何绮珊负担973元,被告李丽清负担1873元(受理费原告何绮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李丽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何绮珊)。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涂君、梁又千联系电话:83005819、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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