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011号
张少娟、陈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娟、陈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张少娟向原告支付代偿金融362886.42元(包括:代偿本金356238.81元、代偿利息6500.08元、代偿罚息147.53元);2.张少娟向原告支付保险费1029.23元;3.张少娟向原告支付以代偿金362886.42元为基数,按0.063%/天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4.确认原告就所有债权对抵押物【广州市花都区金港路北街16号902房,不动产权证编号为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8008596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8008597号】的房产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张少娟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6.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张少娟承担;7.陈艺就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0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马莉、蔡毅,电话020-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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