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525号
王雨晴:
本院已经受理刘梦茵诉王雨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955.59元(或人民币8240、日元26840元,根据2020年2月2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26840日元折算约为人民币1715.5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以人民币9955.5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6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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