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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异124号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施乐华雪柜厂、广东省供销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0-04-26 17:10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执异124号

广东施乐华雪柜厂、广东省供销工业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施乐华雪柜厂、广东省供销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0)芳经执字第126号】中,案外人李慧珊以已经取得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李慧珊为(2000)芳经执字第12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 系 人:林惠卿、林凯琳    联系电话:83006146、830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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