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989号
卢海康: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卢海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海康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2429.47元;二、被告卢海康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9年6月13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4109.05元;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卢海康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违约金13844.24元;四、被告卢海康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5149.34元。本案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卢海康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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