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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40号原告胡佩桃诉被告杨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04-24 22:05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440号

杨献荣: 

本院受理原告胡佩桃诉被告杨献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佩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28元,由原告胡佩桃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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