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30号
刘宝林、珠海未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鑫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宝星诉被告刘宝林、珠海未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鑫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被告刘宝林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给原告林宝星。二、驳回原告林宝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林宝星负担257元,刘宝林负担49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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