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892号
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马荣林、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马荣林、第三人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98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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