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830号
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保龙、李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华诉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保龙、李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983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辖终346号裁定书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7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9年9月28日到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4%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571.56元;2.判令被告张保龙、李金海对上述借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保龙、李金海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谭洁梅、李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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