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632号
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少辉:
原告丁培培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9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丁培培与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自2019年11月4日起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丁培培返还购房款545923元和预收税费1676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丁培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545923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违约金计算标准分段执行,其中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丁培培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545923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违约金计算标准分段执行,其中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五、被告杨少辉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丁培培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6元,由原告丁培培负担1347元,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少辉共同负担1056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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