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313号
广东新南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林英明诉被告广东新南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新南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林英明退还合同款项33548元;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新南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林英明支付退还款利息(以33548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为限);3.驳回原告林英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原告林英明负担1226元,被告广东新南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