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3026号
卢振开: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金粤辉工艺品商行与被告卢振开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年7月14日上午10时第十法庭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278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22353.14元(以127854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基准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劳灿辉、黄燕83006053、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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