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执监1号
李玲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珠海横琴骏联世纪商贸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学城支行、吴强、广州市荔湾区恒意综合批发中心、李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后,申请人吴强、广州市荔湾区恒意综合批发中心在复议期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内容为请求:撤销(2019)粤0103执监1号之一《决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彭卫群、黄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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