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982号
李峥嵘: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峥嵘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峥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103.82元;二、被告李峥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9年6月13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3398.07元;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李峥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6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9元,由被告李峥嵘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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