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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59号原告马小华与被告韩润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04-23 20:16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659号

 

韩润湘: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华与被告韩润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6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马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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