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55号
广州荔悦餐饮有限公司、关惠兰:
本院受理原告莫再明诉被告广州荔悦餐饮有限公司、关惠兰、李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荔悦餐饮有限公司、关惠兰、李金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莫再明支付货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值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广州荔悦餐饮有限公司、关惠兰、李金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 联系电话:83006065、8300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