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894号
王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伟诉被告王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60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0年7月1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黄少宏、王雅莉,电话8300612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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