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851号
严华、梁晓好:
本院受理原告邹文峰诉被告严华、梁晓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欠款至2020年3月10日止,拖欠金额130406元及平安银行贷款余17期9800元×17期总数合计共297006元;2.两被告返还借款拖欠之日到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平安银行贷款月利率1.1%计,到2020年3月10日止,拖欠逾期利息85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0年7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黄少宏、王雅莉,电话8300612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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