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289号
汤文莲:
本院受理原告庄红与被告汤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26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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