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1642号
曹衡峰(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403284232):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祥智食品店诉被告曹衡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祥智食品店诉请本院判令: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300元,并从2017年6月11日起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被告支付所有货款为止,截至起诉日暂计利息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