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919号
周家伟:
本院受理原告蔡俊生诉被告周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周家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俊生返还借款48299元;2、被告周家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俊生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以48299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蔡俊生负担270元,由被告周家伟负担12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 联系电话:83006065、8300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