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10224号
广州市荔湾区豪辉鞋厂: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03民初1022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商益皮革行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豪辉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10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豪辉鞋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商益皮革行支付货款232873元;
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豪辉鞋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商益皮革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豪辉鞋厂实际拖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商益皮革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58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商益皮革行负担50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豪辉鞋厂负担4908元。
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人:郑越海、古秋燕 联系电话:020-8300584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