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9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冠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精利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冠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10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冠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精利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667元及利息(以204667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精利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冠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广州市精利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冠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