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9366号
启东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春诉被告启东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6元,由原告王晓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