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2295号
福建省银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银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粤0112民初1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银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0304MA的《投资框架协议》;
二、被告福建省银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意向金3300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被告福建省银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