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3754号
广州狮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张伟键:
本院受理原告胡华丽诉被告广州狮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伟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1日 15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胡华丽诉请如下:
1.确认原告胡华丽在被告广州狮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2.确认原告胡华丽享有被告广州狮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50%的股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法院 民二庭
联系方式:020-66831845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