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字第12825号
朱海森: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到我院领取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经办人:张淳淳(020-83006590)
书记员:邹忻(020-8300640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