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0786号
卢方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方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2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方云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自2019年12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卢方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为粤AH7351中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识别代号LFNA6RJH4BFC04842,发动机号码01852467)过户至被告卢方云名下;
三、被告卢方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316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十日